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8号罪犯赵佑伦,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崇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佑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本罪未被判决,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赵佑伦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松元、黄江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西、韦静英经济损失人民币75192.20元。
被告人赵佑伦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赵佑伦曾于2010年12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赵佑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赵佑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佑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6.55分。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犯。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佑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佑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被告人赵佑伦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松元、黄江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西、韦静英经济损失人民币75192.2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谢国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