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060号原告杨飞,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陈根聪,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在路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诉被告陈根聪、在路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毛晓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