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567号原告孙睿雯。委托代理人汤云芳。被告杭州市萧山区现代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睿雯与被告杭州市萧山区现代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睿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睿雯负担。
审判员 童华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理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