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李东生,男被告张冰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生诉被告张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居住地址,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生的起诉。诉讼费2200元,全额退回原告李东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