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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李东生诉被告张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生,张冰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李东生,男被告张冰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生诉被告张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居住地址,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生的起诉。诉讼费2200元,全额退回原告李东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