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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89-1号

张能友、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能友,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能友,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9层11、12号。

负责人:许晓明,经理。

第三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能友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能友偿付借款本金1075000元、利息1045939元(截算至2016年1月27日)、其他支出100000元、诉讼费1284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49元(截算至2016年1月27日),承担本案执行费14278元,以上款项合计22520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系第三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能友清偿债务22377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2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