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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8号

麦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麦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8号罪犯麦康,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柳市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麦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桂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3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麦康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麦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麦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麦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31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曙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代理

审判员  皮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