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8号申请执行人母文孝,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三河市黄土庄镇唐廻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范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河市黄土庄镇唐廻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