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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8号

母文孝、三河市黄土庄镇唐廻店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母文孝,三河市黄土庄镇唐廻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8号申请执行人母文孝,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三河市黄土庄镇唐廻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范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河市黄土庄镇唐廻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