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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执24号

张永军与临城县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军,临城县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被执行人临城县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在临城县城关信用社账户08×××94的存款伍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少辉

审判员  郭书敏

审判员  史素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