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25号申请人乔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乔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乔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乔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乔某甲与申请人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乔某甲与申请人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于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乔某甲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郭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乔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一五个子女,乔某丁、乔某丙、乔某乙、乔某戊(于****年*月*日死亡,未婚未育)、乔某甲。被继承人郭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屋一处。申请人乔某甲与申请人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均称无其他继承;乔某某去世后,被继承人郭某某未再婚。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乔某甲与申请人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