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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580号

张丽云诉段学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云,段学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张丽云,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冬梅,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学宝,男,1976年8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原告张丽云诉被告段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丽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由原告张丽云承担。

审 判 长  唐云龙

人民陪审员  张志学

人民陪审员  冯晓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毕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