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凯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10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王宗明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北路XX号海岸壹号X幢逸锦阁XXX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85XXX**号)。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宗明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北路XX号海岸壹号X幢逸锦阁XXX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85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