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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财保9号

曾彩香与马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彩香,马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财保9号申请人曾彩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925,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马君,女,汉族,身份证号:×××1228,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人曾彩香与被申请人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彩香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彩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彩香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所有人徐双明的粤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