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635号原告俞伟星,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陆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贝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赵海崑,总经理。第三人上海培思特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耀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雄。第三人石波,女,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第三人张益民,女,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星撤回对被告上海贝联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培思特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石波、张益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俞伟星负担。
审判员 张志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