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729号罪犯乔德辉,高中。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德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止。于2009年3月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6月8日减刑九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德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乔德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1月26日,被告人乔德辉伙同他人在濮阳市、山东盗窃轿车18辆,价值19134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乔德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德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累计表扬6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德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德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