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77号罗某、李某: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磨市法庭执行,于2016年2月2日申请人罗某自愿不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石民磨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源:
(2016)湘0726执77号申请人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77号罗某、李某: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磨市法庭执行,于2016年2月2日申请人罗某自愿不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石民磨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