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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财保27号

申请人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财保27号

申请人: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申请人陈继礼,向本院申请以其名下房产证号为“房产权字第XX**号”位于六安市XX、XX、XX号房屋三套为申请人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程序合法,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对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房产权字第XXXX号”位于六安市XX、XX、XX号房屋三套系申请保全人六安市恒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该担保财产亦应一并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陈继礼所有位于六安市龙河路滨河城香樟公寓一期22号楼房产证号为“房产权字第XX**号”的XX、XX、XX号房屋三套(期限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龚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洋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〇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〇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