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81民初451号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苏德煜、杨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苏德煜,杨天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51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重华镇解放中街。

负责人:陈永勇,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永顺,客户经理。

被告:苏德煜,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住江油市。

被告:杨天花,女,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住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被告苏德煜、杨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撤诉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龙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