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程安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新疆奎屯市,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安杰,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在新疆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加之被告性格古怪,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不到两年,被告便寻找借口在合川城里租房居住,长期不归家,致使双方分居生活,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女儿,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11月下旬,双方曾到合川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被告变故,未协议离婚。综上,原、被告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恋爱、结婚和生育小孩情况属实,其他不属实。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即使在被告怀孕期间,原告出去找其他女人,被告也谅解他,并还劝解他。
被告在合川城里租房居住是因为在原告农村家里生活水土不服,身上长痘痘,怀孕不能用药,不是被告故意找借口在合川城里租房居住的;期间,被告也关心了原告和女儿。2015年11月下旬,原告骗被告去离婚,因故未离成,并不是被告真心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在新疆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5日在新疆奎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于2014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后因被告在城里打工租房居住未回家,以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便于2015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案经审理中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如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应依法不准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只是后来因为被告在城里打工租房居住未回家,以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多交流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尹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