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539-1号
原告:王会来。
委托代理人:万丽娜,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汉生。
原告王会来诉被告梅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会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王会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庐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