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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2539-1号

王会来与梅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会来,梅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539-1号

原告:王会来。

委托代理人:万丽娜,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汉生。

原告王会来诉被告梅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会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王会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庐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