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孟二忠。被告安东林。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二忠与被告安东林、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二忠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以本案在申诉程序中,尚未出具处理结果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非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二忠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