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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31号

孟二忠与安东林、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二忠,安东林,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孟二忠。被告安东林。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二忠与被告安东林、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二忠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以本案在申诉程序中,尚未出具处理结果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非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二忠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