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258号原告李春花被告李拴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李拴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柳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
李春花诉李拴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258号原告李春花被告李拴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李拴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柳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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