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228号罪犯杨品楼,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品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8年9月24日、2009年11月30日、2011年1月27日、2012年3月29日、2013年5月30日、2014年6月3日,经本院6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品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品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品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品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