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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432-1号

裴文奇诉闫国伟、张卫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文奇,闫国伟,张卫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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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432-1号申请执行人裴文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裴文奇诉闫国伟、张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卫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华盛街65号2单元20层2012号(房产证号:12011143**)、2013号(房产证号:12011135**)房产两处,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卫敏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闫国伟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卫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华盛街65号2单元20层2012号(房产证号:12011143**)、2013号(房产证号:12011135**)房产两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