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54号
申请人: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永成路,组织机构代码05247726-5。
法定代表人:崔美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宏,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省清,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丰,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9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张省清与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产生纠纷,张省清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1931号仲裁裁决,终局���决:
一、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张省清(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20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00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000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4480元;(五)住院期间及安装训练期间伙食补助费1780元;(六)安装及更换假肢的费用255759元;(七)安装训练期间的护理费1620元;(八)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438559元。由于张省清同意在其工伤待遇款中扣减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张省清款项433497元。
二、驳回张省清其余的仲裁请求。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张省清的月平均工资应为1600元/月。仲裁认定的假肢安装费用32000元/次过高,4年更换一次更换频率太高,应为6-8年更换一��。应按照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出具的装配建议更换,以国产自由度肌电手配国产美观手18500元/次为标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张省清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假肢安装更换费标准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撤销裁决的情形。加之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人仲案字(2015)1931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其它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应驳回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9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万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艳凤
审 判 员 章文佳
代理
审判员 何海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华乔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