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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87号

李小狼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小狼,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87号原告李小狼,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陈益强,男,1978年9月1日,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路86号1号楼B座17层。被告沈安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杜建海,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罗隆虎,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李小狼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狼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