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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84号

程某甲与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84号原告程某甲,男,生于1949年4月1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景,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伍松,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被告程某乙,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某丙,男,生于1977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