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84号原告程某甲,男,生于1949年4月1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景,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伍松,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被告程某乙,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某丙,男,生于1977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