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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198号

泸州市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毕均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市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毕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9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志琼。被执行人毕均权。泸州市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毕均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均权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熊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