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9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志琼。被执行人毕均权。泸州市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毕均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均权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熊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