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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94号

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诉被告徐立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徐立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94号原告徐立荣,男,汉族,1957年10月29日生,农民。原告徐立华,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农民。原告徐立富,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农民。被告徐立财,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诉被告徐立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卞红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