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94号原告徐立荣,男,汉族,1957年10月29日生,农民。原告徐立华,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农民。原告徐立富,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农民。被告徐立财,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诉被告徐立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立荣、徐立华、徐立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卞红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