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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65号

周钰青与向其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钰青,向其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钰青。委托代理人谢华,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其林。委托代理人匡志中。委托代理人蒋育红。

上诉人周钰青因与被上诉人向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湘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郭家法、

代理

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钰青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钰青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钰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上诉人周钰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湘辉

审 判 员  郭家法

代理

审判员  龙中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