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万玉萍,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曾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和委托代理人万玉萍,被告徐某甲和委托代理人陈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受到伤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乙的抚养权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因婚生女系先天残疾,患有脑瘫,无法像正常小孩一样健康成长。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给予小孩关心,不要拆散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在网络上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过争执,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婚生女徐某乙的双耳听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12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婚生女徐某乙双耳重度听力障碍。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人事变故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只要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曾晓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附上诉须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