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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88号

申请人李开英与被执行人闫明、彭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开英,闫明,彭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88号申请人李开英,男。被执行人闫明,男。被执行人彭丽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开英与被执行人闫明、彭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182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明在银行的存款182600元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彭丽娟在银行的存款182600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艺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