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88号申请人李开英,男。被执行人闫明,男。被执行人彭丽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开英与被执行人闫明、彭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182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明在银行的存款182600元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彭丽娟在银行的存款182600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艺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