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勒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青,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屯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代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红(左代斌之妻),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8********,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和谐家园*期**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阿勒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屯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代斌、姚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12日向上诉人新疆北屯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阿勒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屯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勒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屯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应当在其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上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小秋
代理
审判员 聂真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任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怿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