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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485号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芳、韩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芳,韩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485号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三丰鼎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芳。被告韩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芳、韩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爱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