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485号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三丰鼎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芳。被告韩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芳、韩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爱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