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6号申请人赵新春。被申请人许军梅。
申请人赵新春与被申请人许军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许军梅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许军梅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秀玲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