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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36号

赵新春与许军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春,许军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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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6号申请人赵新春。被申请人许军梅。

申请人赵新春与被申请人许军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许军梅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许军梅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秀玲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