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申3号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来夫。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爱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卫明。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林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来夫、张爱玉、金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绍越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原告李金林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利息认定有误,导致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一、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仕勇
审判员 陶珊珊
审判员 蒋震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