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84号
原告:许树红,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个体,住高青县。
被告:韩德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王立红,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树红与被告韩德强、王立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树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许树红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