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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614-1号

王成洲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守波、郭仁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成洲,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守波,郭仁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614-1号原告王成洲,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仁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洲诉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守波、郭仁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成洲诉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守波、郭仁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杨永朋

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

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