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刑更300号罪犯李军,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3年6月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66.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李军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