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谭剑飞,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冬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及其辩护人邓寒鸣、胡某及其辩护人谭剑飞、程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冬梅、肖洋洋到庭参加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朱某处借款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在江西南昌、婺源等地租赁场所、购买电脑,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在拍拍网站注册了一个“杭州茶庄”页面并通过在页面发布联系QQ信息,在网上向其他银商(游戏经营者与游戏玩家之间的中间人,负责游戏的推广和游戏币的买卖)和游戏玩家收购和兜售游戏币。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杭州茶庄”从其他赌博游戏网站和游戏玩家处收购供游戏玩家赌博用的游戏币,再通过“杭州茶庄”出售给其他游戏玩家和为游戏玩家兑换人民币,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被告人吴某某先后聘请胡某和程某某作为客服人员,被告人胡某、程某某明知吴某某建立“杭州茶庄”是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转付赌博资金并充当客服人员。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还收购和出售“飞五”、“456”、“998”等网络棋牌游戏的欢乐豆,吸引全国各地的游戏玩家参赌,并向游戏玩家及“阿勇网络”、“阿丹财富联盟”、“神豆在线”等银商出售和收购游戏币。2013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还通过购买赌博软件,建立和经营“金牛棋牌游戏”网站,并聘请朱某作为客服人员,在QQ和互联网平台上出售和收购“金牛”游戏币,获取利益。经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赌博中非法获利金额为10061007.13元。2012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和四川省成都市租赁场所、购买电脑、聘请人员,在互联网上建立“阿丹财富联盟”,收购和出售“飞五”、“456”、“998”、“金牛”等网络棋牌游戏币,吸引游戏玩家参赌,并向玩家及“杭州茶庄”、“台州银商”、“神豆在线”等银商出售和收购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经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某在网络赌博中非法获利金额为1999133.38元。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南省衡东县、长沙县等地租赁场所、购买电脑、聘请人员,在互联网上建立“阿勇网络”,被告人肖某某通过QQ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和联系电话,收购和出售“飞五”、“456”、“998”、“金牛”等网络棋牌游戏“欢乐豆”,吸引游戏玩家谭岳巍、唐诗雄等人参赌,并向玩家及“杭州茶庄”、“雪宝网络”、“神豆在线”等银商出售和收购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经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在网络赌博中非法获利金额为2114428.05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5日、16日、21日分别在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湖南省长沙市星沙镇、江西省南昌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将被告人吴某某、朱某、胡某、肖某某、程某某、廖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机退缴违法所得400万元、50万元、139万元、45万元;被告人胡某、程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机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50万元、8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收购和出售游戏币,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租赁场所、购买电脑,聘请客服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胡某、程某某系被告人吴某某聘请的客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并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向本院出具《审(诉)前社会调查表》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廖某某、肖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对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肖某某、朱某、胡某、程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650万元、130万元、139万元、45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98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管 毅
审 判 员 曾佑荣
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夏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