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金初字第95-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夏垒、王完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夏垒,王完成,邹毛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金初字第95-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广顺,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正阳农行职工。

被告:夏垒,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完成,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邹毛花,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夏垒、王完成、邹毛花现在的有效联系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凡坤

审 判 员  田继生

人民陪审员  祁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