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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821号

徐正伟与徐兴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正伟,徐兴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查,居民。

上诉人徐正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正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正伟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正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徐正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戚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