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查,居民。
上诉人徐正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正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正伟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正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徐正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戚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