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246号

王宏与史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史元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46号原告王宏。被告史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史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可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