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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540号

郭俊鹏与祝晓明、孙世卓、倪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俊鹏,祝晓明,孙世卓,倪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郭俊鹏,女,3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祝晓明,男,3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孙世卓,女,30岁,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倪浩,男,3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郭俊鹏与被执行人祝晓明、孙世卓、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世卓工资每月3000.00元,扣至3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