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行初35号起诉人徐金海,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起诉人徐金海于2016年1月28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市委办发(2004)123号涉密文件凭预征地任务书以拆除违章的名义将起诉人合法房屋分给杭州公安八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将起诉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三深一组的房屋和宅基地以及承包土地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起诉人徐金海��提诉讼请求不明,无法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且其起诉针对的市委办发(2004)123号文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徐金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强
审 判 员 李晓丽
代理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