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293号罪犯薛晓鹏,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薛晓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薛晓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至7月17日,该犯伙同王某等人预谋后持刀骑摩托车窜至镇平县作案二起,抢劫胡某等人手机四部、现金及摩托车一辆等财物。罪犯薛晓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晓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晓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