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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84号

刘刚与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刚,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6民初284号原告刘刚,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振华,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98219510J。法定代表人曹家富,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6号。委托代理人舒连友,该公司员工。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刘刚诉称,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在此期间共欠原告工资16533元。尽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65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欠原告工资16533元属实,我方愿意尽快支付该笔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之前支付所欠原告刘刚工资16533元。

二、原、被告之间以后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耀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豆品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