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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刑终字第00073号

黄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刑终字第00073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晓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及黄某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国锋出庭履行职务,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德芳

审 判 员  程 伟

代理

审判员  宋德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月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