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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执字第111号

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新志,河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111号被执行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卢新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被执行人河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玉保,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委托代理人涂净宇,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被执行人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蔡永刚。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新志、河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007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新志、河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新志、河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昌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合源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