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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431号

吴登忱诉周志勇、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登忱,周志勇,王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431号

原告:吴登忱,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周志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盛,男,49岁,汉族,无业。

原告吴登忱为与被告周志勇、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盛,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盛具体地址,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登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