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529号原告焦某某,女。被告袁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女。被告孙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五被告账户存款8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81200元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焦某某提供薛某某所有的原装日立挖掘机一台作为诉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账户存款8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薛某某所有的原装日立挖掘机一台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 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